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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深信诚实、廉洁和公平是公司的重要资产。所有公司董事及雇员必须确保公司的声誉不会因欺诈、不忠或贪污行为而受损。本纪律守则列出所有董事及职员必须恪守的基本纪律行为标准,以及就履行职务时遇到的各种情况作出指引。本纪律守则所订定的内容,同样适用于香港境内及境外。
- 任何公司董事或雇员如未经雇主许可,索取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关的利益,即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利益」一词在该条例中的解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费用、报酬、受雇工作、合约、服务、优待等。任何人士提供有关利益,亦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
- 任何公司董事或雇员如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会计纪录,意图欺骗其雇主,即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 本公司禁止董事及雇员向任何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如客户、供应商、承办商等)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然而,他们可接受(但不准索取)下列由馈赠人自愿送赠的礼物:
(甲) 只具象征价值的宣传或推广礼品;或
(乙) 传统节日或特别场合中的馈赠,惟价值不得超过港币一千元。
- 如接受礼物会影响董事及雇员处事的客观态度,或导致他们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会遭人投诉处事不当,他们便应予以拒绝。如董事或职员希望收取不属于第4 段内所指的礼物,他们应以书面(表格甲)向集团副营运总监申请批准。
- 无论任何情况,董事或雇员均不可提供利益以影响任何人士或公司在商业往来中的决定。所有董事及雇员必须遵行公司有关方面的政策,以及事先得到公司书面批准,方可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给予利益。此外,法例亦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处理与公共机构有关的合约、标书、拍卖等事宜上,向公职人员行贿。
- 以上第4-6 段有关索取、接受、提供利益的规定,均适用于香港境内及境外。任何董事及雇员在香港境外为公司办理业务时,必须同时遵守当地的法律,包括反贪污贿赂法律及其他一切法规。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 条,「款待」是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娱乐。虽然款待是一般业务上可以接受的商业及社交活动,但职员应拒绝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如客户、供应商或承办商)所提供的过分奢华或频密的款待,以免对该等款待的提供者欠下恩惠。
- 董事及雇员如在香港境外获提供款待,应特别提高警惕,并拒绝接受任何过分奢华或频密的款待。在法例上, 免费旅程或旅费并非「款待」,而属「利益」的一种。董事及雇员未得公司事先批准,绝不可接受这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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